修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泉源:?时间:2007-05-21?浏览量:1647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2号 《修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十月十八日
修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工程设计市场,,,优化修建工程设计,,,增进设计质量的提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切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划定》的种种衡宇修建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修建工程的设计,,,接纳特定专利手艺、专有手艺,,,或者修建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分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天下修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修建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果真招标或者约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ㄒ唬┯杏胝斜晗钅抗こ坦婺<芭雍樗较嗨秤Φ墓こ淌忠铡⒐こ淘旒邸⒉莆窈凸こ讨卫碇霸,,,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ǘ)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划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响应资格的招标署理机构举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需招标的修建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宣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招标约请书15日前,,,持有关质推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署理机构举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条约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质推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举行审核,,,发明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署理机构无响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通告或者招标约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阻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验招标活动。。。。。 第八条 果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通告。。。。。约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约请书。。。。。 招标通告或者招标约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步伐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こ堂啤⒌氐恪⒄嫉孛婊⑿藿婊;;;; 。。。。。ǘ)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ㄈ┕こ叹檬忠找;;;; 。。。。。ㄋ模┒蓟嵬胫卫聿糠秩范ǖ耐肟刂铺跫和用地红线图;;;; 。。。。。ㄎ澹┛晒┎慰嫉墓こ痰刂省⑺牡刂省⒐こ陶闪康冉ㄉ柙暗乜碧叫Чǜ;;;; 。。。。。┕┧⒐┑纭⒐┢⒐┤取⒒繁!⑹姓蹊径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ㄆ撸┱斜晡募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所在;;;; 。。。。。ò耍┩侗晡募体例要求及评标原则;;;; 。。。。。ň牛┩侗晡募送达的阻止时间;;;; 。。。。。ㄊ┠馇┦鹛踉嫉闹饕蹩;;;; 。。。。。ㄊ唬┪粗斜攴桨傅呐獬ゲ椒。。。。。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换。。。。。确需举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阻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修建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修建工程不少于30日;;;;举行看法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顺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加入海内修建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凭证招标文件、修建方案设计文件体例深度划定的要求体例投标文件;;;;举行看法设计招标的,,,应当凭证招标文件要求体例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响应资格的注册修建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认真。。。。。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手艺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职员不得加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设修建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ㄒ唬┩侗晡募未经密封的;;;; 。。。。。ǘ)无响应资格的注册修建师签字的;;;; 。。。。。ㄈ┪尥侗耆斯碌;;;; 。。。。。ㄋ模┳⒉嵝藿ㄊκ芷傅ノ挥胪侗耆瞬环。。。。。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切合都会妄想、消防、节能、环保的条件下,,,凭证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手艺、功效和造型等举行比选、评价,,,确定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接纳果真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其中标候选方案。。。。。 接纳约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其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凭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连系投标人的手艺实力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以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可最大限度知足招标文件划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效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抵达招标文件划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果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通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赔偿及赔偿金额;;;;约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在招标约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署工程设计条约。。。。。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肩负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招标约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赞成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需招标的修建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宣布招标通告或招标约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或者委托招标署理机构举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条约签署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需举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项目条约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署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暂停直至作废署理机构资格;;;;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ㄒ唬┰诳昵白呗┯Φ北C艿挠胝斜暧泄氐那樾魏妥柿系;;;; 。。。。。ǘ)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效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作废一至二年内加入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给予忠言,,,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作废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依法举行的修建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职能部分的事情职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证本步伐制订实验细则。。。。。 第三十三条 都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步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诠释。。。。。 第三十五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