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布单位】建设部 【宣布文号】建市[2007]229号 【宣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种别】政策参考 【文件泉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形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妄想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署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伎帐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利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伎帐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凭证有关划定重新举行审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驱逐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装备,,下同)、职员、营业中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职员、营业中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保存。。。。。原企业和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子变换,,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子由内资企业变换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分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子由外资企业变换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分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换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形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执法责任承继或支解情形的说明质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划分申请原企业的统一项资质种别,,则应当划分提供响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形的,,变换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接表工程业绩质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凭证《外商投资修建业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治理划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实验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划定办理。。。。。 二、凭证有关执律例则和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合并等情形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凭证有关划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举行证书变换。。。。。有关详细申报质料和程序凭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换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挂号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营业资产、职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营业相关的资质的。。。。。 三、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源与实收资源变换的,,凭证实收资源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爆发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形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源:?时间:2007-10-09?浏览量: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