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事情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凭证人民警员的职责对李某开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F派出所开展攻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形式转达行动方案。。张某作为分管社区事情的副所长,,,认真摸排职员、社区视察等事情,,,知道此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先容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侦查事情的副所长,,,将李某挂号为“特情”职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怎样定性保存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担当F派出所副所恒久间,,,明知李某系贩毒职员,,,不依法推行查禁职责,,,且违规资助李某挂号为“特情”职员,,,致使李某未实时受到刑事处分,,,其组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种意见:应以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事情职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攻击毒品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并以其他方式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其行为组成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
【评析意见】
徇私枉法罪和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在主观上均有使犯罪分子不被追诉之目的,,,但两罪在主体要件、客观行为体现等方面保存较大差别,,,在性子认定上,,,应连系案件精准掌握。。本案中,,,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事情职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居心容隐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讯活动中居心违反事实和执法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组成此罪的主体是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事情职员,,,即详细承办案件或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事情职员。。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当,,,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的行为。。行为主体是遵照执律例则划定、受国家机关委托或代表国家行使查禁职责而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本案中,,,F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下设派出所,,,负有侦查、查禁包括毒品犯罪行为在内的职责。。但对公安机关内部事情职员的性子认定,,,应连系其所推行岗位职责和从事公务活动的属性举行详细剖析。。张某作为分管社区事情的副所长,,,主要认真摸排职员、社区视察等,,,不详细分管案件侦查,,,在专项行动中居于配合案件侦查事情的职位。。故张某在本案中不属于详细侦查或指示、指挥案件侦查的司法事情职员,,,不负有刑事追诉职责,,,而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故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二、张某的行为切合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的客观体现
凭证《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划定》,,,徇私枉法罪客观行为往往体现为接纳遮掩、歪曲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杀绝证据等违反执法的手段,,,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客观行为包括以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活动的情形、信息(如查禁的时间、所在、职员、方案、妄想、安排等)以及其他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使用职务之便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攻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以微信语音方式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泄露行动信息,,,该行为是向李某透风报信,,,而非以遮掩、歪曲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杀绝证据的手段来对详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同时,,,张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不切合“特情”职员条件,,,为保;;だ钅,,,仍将其先容给分管案件侦查事情的公安机关职员并挂号身份信息,,,该行为属于张某向李某提供便当,,,以其他方式资助李某逃避处分的行为。。故前述行为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划定的行为。。
综上,,,张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开展攻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透风报信和资助李某挂号为“特情”职员的行为,,,切合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的组成要件,,,应以涉嫌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追究张某的纪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