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案例】
案例一:冯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2017年1月至10月,,,,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3次,,,,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计人民币1250元。。。。。。
案例二:张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2018年1月至9月,,,,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5次,,,,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计人民币1760元。。。。。。
案例三:陈某,,,,中共党员,,,,某公立小学校长(事业编)。。。。。。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人车加油6次,,,,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计人民币2020元。。。。。。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冯某、张某、陈某“私车公养”违纪问题怎样适用党纪条款爆发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以为:冯某、张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且爆发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验前,,,,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给予三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以为:冯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张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凭证2017年12月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相关划定,,,,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种意见以为:冯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张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详细剖析如下。。。。。。
党员干部“私车公养”行为违反的是清廉纪律,,,,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清廉纪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连系本案,,,,为什么冯某、张某、陈某违纪事实基内情同,,,,同样是“私车公养”,,,,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条款差别呢???这要从他们的违纪行为爆发时间和他们的身份来举行剖析。。。。。。
从违纪行为爆发时间剖析
凭证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划定,,,,违纪案件的处理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案例一中的冯某,,,,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7年1月至10月,,,,应适用2015年《条例》。。。。。。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划定:“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凭证该条款内容及其时的相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该条款不包括“私车公养”行为。。。。。。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划定:“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为清廉纪律兜底条款。。。。。。因此,,,,关于冯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中的张某,,,,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8年1月至9月,,,,也应适用2015年《条例》。。。。。。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第十六条划定:“党政机关应当增强公务用车使用治理,,,,严酷凭证划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这一划定明确了“私车公养”属于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因此关于张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
综上,,,,若“私车公养”的行为爆发在或一连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时代,,,,应适用2015年《条例》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若“私车公养”行为爆发在或一连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时代,,,,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别的,,,,关于爆发在或一连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私车公养”行为,,,,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关于爆发在或一连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时代的“私车公养”行为,,,,则适用2003年《条例》清廉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
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剖析
案例三中的陈某,,,,其违纪行为爆发在2018年1月至6月,,,,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爆发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施行后,,,,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这要从二人的身份举行剖析。。。。。。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步伐》第二条划定:“本步伐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整体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事情职员,,,,适用该治理步伐,,,,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该治理步伐。。。。。。因此,,,,关于陈某“私车公养”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刘丽 殷佳佳)